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马某某与上诉人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朝庆
审判员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