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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甲、马某某与上诉人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某甲、马某某与上诉人濮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判决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9)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朝庆

审判员王某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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