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迎宾馆。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宾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子淑,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
上诉人濮阳迎宾馆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朝庆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