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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濮阳迎宾馆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濮阳迎宾馆。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宾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宾馆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子淑,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1972年10月出生。

上诉人濮阳迎宾馆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该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朝庆

审判员王国选

代理审判员冯利强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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