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黄某丙。
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原告陈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戊,系陈某丁之弟。
上列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艺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湘乡市远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俪君,湘乡市环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乙、陈某丁、刘某某与被告湘乡市远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乙、陈某丁、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建明
审判员谢湘琼
人民陪审员章贱平
二O一O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刘某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