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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刑二终字第206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绰号大头芳,女,生于1972年10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盗窃于1995年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1998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01年12月23日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8日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3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10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08年10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0月10日转为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1月9日作出(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姚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姚某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姚某撤回上诉。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在本裁定送达上诉人时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绪进

审判员王朝阳

代理审判员田荣新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李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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