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帆、张某某,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又自愿于2008年10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汪静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