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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与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帆、张某某,河南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夏某某又自愿于2008年10月1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夏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夏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夏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郑宗红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汪静涛(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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