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鲁放军,湖南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又名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湖南省汨罗市国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彭某甲诉被告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x元,约定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搪塞拖延还款,原告要求被告迅速偿还上述借款。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情况部分不实,原告只借给被告现金x元,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x元,被告同意只偿还x元本金及其受法律保护的利息。
经审理查明,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袁某某分别于2008年3月7日、2009年12月24日向原告彭某甲借款合计人民币x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三张欠条,其中,2008年3月7日出具一张欠条,注明“借条,因本人欠资金,现借彭某甲现金贰万元整。(利息4分,时间五月一次付按时付款)。具借人:袁某清。”,2009年12月24日出具二张欠条,注明“今欠到彭某甲现金贰万元整(x元)。2010年5月付清。欠款人袁某某。”、“今欠到彭某甲现金壹万柒仟元整(x元)整。2010年元月付清,欠款人袁某清”。后来,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对借款金额及利息有异议为由拖延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袁某某偿还彭某甲人民币x元,其中于2010年10月20日前偿还x元,于2010年12月31日前偿还x元;
二、彭某甲放弃在本案中的其他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1200元,由彭某甲负担1000元,由袁某某负担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辉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周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