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某某,女。
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民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以安阳市殷都区孝民屯社区居委会应赔偿其一套两室一厅住房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依法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安阳市殷都区X村整体搬迁引起的分房纠纷。李某某诉请安阳市殷都区孝民屯社区居委会赔偿其一套两室一厅住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1992年11月25日法发(1992)X号)第三条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因此,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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