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
上诉人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某某要求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民商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以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与裁决结果相互矛盾,适用法律错误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安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裁字[2009]X号仲裁裁决,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在原审时诉请的是撤销安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安劳裁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并依法改判。该请求不属于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河南豫北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爱民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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