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性别、年某、工作单位、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性别、年某、工作单位、职业、住(略))
被告付某,(性别、年某、工作单位、职业、住(略))
原告刘某诉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付某于XXXX年某人介绍相识,同年XX月XX日,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补领结婚证。XXXX年XX月XX日生一女孩XX,XXXX年XX月XX日生次女XX。2007年,家庭盖了三间二层楼房。没有债权债务。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仓促结婚,导致婚后生活很不幸福。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原告浑身是伤。2006年某月18日,被告再次对原告施暴,原告受伤,被告不管不顾。原告于当天离家出走至今。2010年,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义务。现因双方感情破裂,分居长达四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系死亡婚姻。为了解除双方痛苦。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长女XX由被告抚养,次女XX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付某未出庭亦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XXXX年,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XX月XX日,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XXXX年XX月XX日原、被告补办结婚证。XXXX年XX月XX日生女孩XX,XXXX年XX月XX日生次女XX。2007年,原、被告及家庭建了三间二层砖木结构楼房。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因生活琐事,原、被告经常发生打架。原告刘某曾二次出走。2007年10月3日,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过家。2010年9月间,原告起诉离婚,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两女孩现随被告生活。审理中,原告对夫妻共同生活用品和物品放弃分割权,对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分割请求撤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婚姻登记申请、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敬互爱、互尽夫妻之间义务。原、被告长期分居两年某上。原告两次起诉,原、被告夫妻之间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原、被告有两个孩子,应每人抚养一个孩子为宜,故原告要求抚养孩子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回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的请求,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付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XX由原告刘某抚养,婚生女孩XX由被告付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佑国
代理审判员张海朝
代理审判员马轩
二○一一年某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