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乙,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丙,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山林、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申俊林,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郝某某因与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林州市X乡X村民委员会“权属界线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安阳市人民政府2009年10月26日就上诉(复议)人所在村X组与桃花洞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确认该协议有效和无效的权利是人民法院,林州市人民政府对2009年6月23日作出的林政土确字(2009)第X号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决定书错误为由,请求撤销该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郭某甲等四位原告要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权属界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涉及两个村委会的土地所有权,且该土地所有权的确认是行政机关以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原告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郝某某的起诉并无不当。郭某甲等四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秦成义
审判员王荣拴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郭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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