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崔金良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宝珍、张素琴、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及原审第三人张素珍土地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作出(2005)安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金良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崔金良的申请符合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王长法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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