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郭红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返还财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民初字第1181-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其对被上诉人未有侵权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地,原审以侵权行为发生在滑县,便确定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其住所地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该案扣车侵权行为发生在滑县,故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以该案扣车侵权行为发生在滑县,而裁定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闵福强
审判员李洪训
审判员周玉芹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段新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