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勇,洛阳市西工区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谢红伟,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李某甲、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乙、王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勇,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红伟,被上诉人王某、李某乙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9)洛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利云
审判员:刘云峰
审判员:周朝晖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