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提供了新证据,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段合林
审判员徐红伟
审判员吕建伟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汝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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