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再审第三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金,河南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开矿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军,河南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漯河市第二农机公司职工,住(略)。
上诉人王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王某乙、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金、被上诉人王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军、被上诉人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上诉人王某甲预交的49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