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上诉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涛、陈建义,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4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