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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与上诉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广涛,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建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蒋某某因与上诉人王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涛、陈建义,上诉人王某的委托代理人樊朝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4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吕茹辛

审判员苏建刚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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