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会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漯河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某某,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萃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银娣、程会远,被上诉人中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萃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