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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会远,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漯河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某某,漯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萃文,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汇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银娣、程会远,被上诉人中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萃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8)源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明

审判员谌宏民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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