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8)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09年2月10日将该判决中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09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经调查被告人已交付罚金2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8)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殿文
审判员杨建军
审判员白雪松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李英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