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乙,男,1966年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被告黄某丙,男,1967年2月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刘某某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曹某某、刘某某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曹某某、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曹某某、刘某某承担。
审判员邓志尧
二0一0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凤萍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