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根娣。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学敏,上海市申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兰英。
委托代理人陈照根,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祥英。
孟祥兰。
孟祥华。
上述三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娜,安徽淮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孟祥兰(大)。
再审申请人刘根娣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兰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的(2006)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刘根娣申请再审称,涉案遗嘱实为买卖对价;涉案声明实为赠与声明;而委托书与遗嘱、声明书一脉相承,内涵是买卖对价;本案名义上是遗嘱继承纠纷,实质上是拆迁纠纷。原审违背了客观事实,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再审本案。
经审查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遗嘱继承纠纷,刘根娣的原审诉讼请求是确认涉案遗嘱及声明书中的房屋遗赠行为有效。原审法院已查明,涉案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有效要件,涉案声明书不是被继承人亲笔书写,也无与被继承人王曰旺同居的陆以年本人的签名。故原审法院在无法认定遗赠行为有效的情况下,驳回刘根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刘根娣向本院提供的王冬梅的户籍资料,本院认为,即便王冬梅是王曰旺的女儿,亦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王冬梅可另案主张其法定继承权。综上,再审申请人刘根娣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刘根娣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徐川
审判员 剿e
代理审判员范倩
书记员罗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