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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

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施某,某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原告陈某诉被告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答复一案,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陈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沙卫国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施某良

书记员高秀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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