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陈某(2009年8月11日去世)与王某(1992年去世)系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本案原、被告。被继承人陈某生前留有存款,未留下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陈某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X村第二支行内的存款人民币x元归原告王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