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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信用社与陈某某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法执字第170-1号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信用社,住所地长岭县X乡。组织机构代码x-8。

负责人李某某,前进信用社主任。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长岭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进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06)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欠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50元,由被告承担。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诉讼费的义务。本院于2007年6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07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本院于2007年10月2日作出(2007)长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中止了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2月2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于2008年2月2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诉讼费,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06)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明海

代理审判员陈某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00九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于昊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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