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文清,上海金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院于2010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康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要求确认本市X街某弄X号(1)房屋产权的四分之一归原告所有;依法分割上海市X街某弄X号(1)被告刘某某名下的四分之一产权,确认离婚协议效力有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68年结婚,被告刘某某系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所生之女。2009年12月25日,原告康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协议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刘某某获得本市X街某弄X号(1)房屋一半产权,原告康某某获得房屋四分之一产权。而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名下房产产权归康某某所有。被告一直认为双方离婚时系假离婚,该协议系无效协议。故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刘某某已与案外人蒋某结婚。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上海市X街某弄X号(1)的房屋由原告康某某、被告刘某某各占50%的产权份额,被告刘某某应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原告康某某、被告刘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二、自2010年9月起原告康某某每月向被告刘某某支付补偿款人民币5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00元,本案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05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8月26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名坚
审判员王平
代理审判员方国芬
书记员叶志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