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
原告王某。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范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房地产登记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房地产登记处干部。
原告侯某、王某诉被告某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于201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争议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侯某、王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原告侯某、王某减半负担。
审判长沈丽平
审判员秦胜明
代理审判员钱文新
书记员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