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郭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巧凤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郭某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0年11月10日之前支付原告郭某理赔款人民币4800元;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5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10月11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巧凤
书记员刘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