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绣品厂,住所地上海市。
投资人俞某,厂长。
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某绣品厂与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怡然独任审判,于2009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投资人俞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绣品厂诉称:原、被告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加工绣花。被告共欠原告加工费9,524.30元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9,524.30元。
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绣品厂加工款9,524.30元。
如果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怡然
书记员朱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