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
被告石某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法定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上海市X村X号X室房屋归石某、石某、石某按份共有,比例为石某占六分之五,石某、石某各占十二分之一;居住维持现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陆敏
书记员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