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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武圣合,上海海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作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郭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款项人民币190,000元(已履行);

二、双方别无其它纠葛;

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建红

书记员瞿春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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