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香港居民,住(略)。
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查明: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梁某某于2005年6月在广东省深圳市自由相爱,2006年9月4日在湖南省郴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在广东省深圳市居住。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梁某铭。2008年4月被告与原告分居。婚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无财产。小孩由原告黄某乙带回临武居住。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乙与被告梁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梁某铭由原告黄某乙直接抚养,原告自愿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以后随父随母由其自己选择。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黄某乙承担100元,被告梁某某承担1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开宏
审判员罗明勇
审判员郑小平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