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蔡县电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斌,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群,上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上蔡县电业公司、李某甲、邵某某、郭某某因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蔡县电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国斌,上诉人李某甲、邵某某、郭某某,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群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生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