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原审被告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牡丹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原审被告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建七局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张永胜,被上诉人李某龙,原审被告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黄某顺
审判员索如意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