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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某不服河南省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杨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代审判员索如意

代审判员王鑫杰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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