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张某某不服河南省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杨某某,被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0)洛龙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代审判员索如意
代审判员王鑫杰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