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某甲。
委托代理人:林恒梅,郭治国,河南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壬。
上诉人宁某甲为与被上诉人宁某乙、王某丙、宁某丁、张某戊、王某己、王某庚、陈某某、张某辛、胡某某、张某壬等债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8)汝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08)汝蔡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于磊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