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现年43岁,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6月2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0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9月份至2006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向刘××、卓××销售红旗渠系列等品牌假香烟价值12余万元,并从中获利。2007年春节前后,被告人王某某向田××销售假香烟价值947元、向陈××销售假香烟价值2900元,并从中获利。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的非法所得已追退。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香烟,核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出非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某强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焦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