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甲。
委托代理人卢晓昆,河南洛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高振洋,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乙。
原审被告刘某丙。
原审被告龚某某。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上诉人刘某甲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及原审被告刘某乙、刘某丙、龚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晓昆,被上诉人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振洋,原审被告刘某乙、刘某丙、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2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代审判员黄某顺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