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赵宏强,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
原审第三人:李某乙。
原审第三人:李某丙。
原审第三人:李某丁。
上诉人李某甲为与被上诉人高某某以及原审第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宏强,被上诉人高某某以及原审第三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2009)栾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邢蕾
审判员于磊
二0一0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许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