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进,河南三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白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白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上诉人白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进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法白某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乔书贵
审判员吴健莉
审判员黄某顺
二O一O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