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某丙(徐某乙之父),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09)开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徐某乙又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徐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詹支粮
代理审判员刘凯
代理审判员谭琼
二0一0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