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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巢湖市,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1月17日18时许,在本市东城区X街X号“北京市百货大楼”三层,伙同他人与李某丁等人互殴,周某用拳将李某丁打伤,致李某眶内壁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1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府井大街派出所民警拘传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被害人李某丁的陈述,证人汤某甲、汤某乙、李某丙、边某某、刘某某、滕某某证言,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周某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梁延昊

二O一O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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