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庆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登记结婚,1998年9月3日婚生一女杜某,现在开封市某小学上学。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予盾,造成感情破裂,双方于2003年协议离婚。2008年9月16日,原告为了女儿成长,和被告复婚。婚后被告整天对原告疑心重重,经常无事生非,无理取闹。2009年7月,原告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09年8月19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法判决婚生女杜某和原告一起生活;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原告不想让女儿再受伤害,家庭再破裂。如果离婚,女儿归我抚养,原告一次性给我三十万元,我只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登记结婚。1998年9月3日婚生一女杜某。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双方于2003年在原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婚生女杜某随原告生活。2008年9月16日双方复婚。2009年7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09年8月19日作出(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现原告又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原告同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并同意每年支付其抚养费x元,被告则坚持由原告每月支付其女儿3000元抚养费,调解无效。经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业已经法院两次处理,婚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现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杜某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在调解时基本意见一致,故婚生女儿杜某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原告杜某某每月支付其抚养费800元。考虑到被告离婚后暂无经济来源,原告应给予其适当的经济帮助,本院酌定5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杜某随被告张某某共同生活,原告杜某某每月向被告支付其女抚养费800元(每月25日之前给付被告)。
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杜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张某某经济帮助费5000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毛庆昕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毛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