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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柳某某与再审被申请人杨某某、白某某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某某,女,1939

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柳某某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杨某某、白某某一般所

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07年9月20

日作出的(2007)濮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柳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显失公平。1、原审认定该争议房屋为杨某某所有,白某某与柳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杨某某不知情,不是事实。柳某某有证据证明杨某某、白某某共同收房款9000元;2、判决由白某某赔偿柳某某损失2000元显失公平。即使买卖合同无效,也是杨某某、白某某的过错行为所致,杨某某、白某某应共同赔偿柳某某各项损失x元。柳某某请求对本案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杨某某未答辩。

再审被申请人白某某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

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转让,所以白某某与柳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况且,白某某不是房屋所有权人,无权处分该房屋,故该房屋买

卖行为无效。对造成买卖行为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白某某已赔付柳某某2000元损失,现柳某某又要求赔偿x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柳某某的再审申请。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柳某某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支持其申诉理由。对

柳某某的损失,二审判决结合本案实际,酌定由白某某赔偿柳某

臣2000元,并无不当。现柳某某要求赔偿x元,缺少相应的证据支持,柳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柳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某安

审判员段同乡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00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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