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女,回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吴XX,男,汉族,住河南省(略)。
原告韩XX诉称,2001年10月份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不久便草率结婚。由于婚姻基础不牢,认识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深,造成婚后因一些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口角,矛盾激化。2005年的上半年,原告不幸患上疾病脑梗塞,支出药费几万元,尽是原告先前的子女所支付。此间被告明显表现出不愿意尽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以至发展到目前感情破裂。曾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2009)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为解除这名存实亡的婚姻,再一次起诉与被告离婚,合法分割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XX辩称,自从2001年结婚以来我们从来没有吵过架,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系再审),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生气,原告曾于2009年起诉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查明,2005年原告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大部分医疗费由原告子女负担,被告于2008年向其所在的陈营村X组借现金2000元,用于原告看病。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XX提出离婚,被告吴XX同意离婚。
二、原告韩XX的婚前财产席梦思床一个、四组合柜一套、被子四双、缝纫机一台、人力三轮车一辆及原告的随身衣服和鞋,归原告韩XX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共同财产三轮电动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电磁炉一个、卖烟的车子一辆、冰箱一部、洗衣机一部、自行车一辆及原告婚前的两双被子,归被告吴XX所有。原被告双方共同欠生产队(陈营村X组)的2000元钱,由被告吴XX负担。
四、其它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审判长王严明
审判员梁绍梅
审判员周英杰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连东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