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4月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0年4月1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强制戒毒2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0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4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中(长葛市X街中段王庄居民区)向张XX出售“大烟”1包(重0.4克,经鉴定含有海洛因),的赃款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朱XX、张XX的证言、许公(刑)鉴(毒)字(2010)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0年8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张全法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英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