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2010年6月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春节前后,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X乡X村委文书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张荣花替其儿子胡某军做生意而借钱的情况下,仍私自将其保管的征地补偿金x元借给张荣花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张××的证言,书证:重渠乡X村委帐目、存折及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利用担任西平县X乡X村委文书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x元供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挪用款项,且认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洋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左崇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