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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常民三终字第93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洞庭营销服务部与刘某甲、刘某乙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洞庭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洞庭大道中段X号。

代表人毛某某,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宋念洋,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婧菲,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洞庭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常德洞庭服务部)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的(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保常德洞庭服务部以在庭外与被上诉人刘某甲、刘某乙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保常德洞庭服务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化解矛盾。人保常德洞庭服务部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洞庭营销服务部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上诉人人保常德洞庭服务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于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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