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王某某,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云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6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冀x力神牌自卸货车沿安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彰武水库路口时,将骑电动车由北向南横穿马路的姚某轧伤。经法医鉴定,姚某失血性休克,左腿缺失,构成重伤。经安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姚某陈述、证人李某某、田某某证言,驾驶证、行车证、称重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安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收款条、户籍证明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酿成事故,致一人重伤,且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3日起至2011年5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林
审判员初蓓佳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秦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