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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益通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豫法民一终字第1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益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路明,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斌,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益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通置业)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望置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益通置业于2008年5月20日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威望置业支付其违约金1128万元。该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益通置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并于2008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益通置业的委托代理人汤路明,被上诉人威望置业的委托代理人闫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19日,益通置业与威望置业双方就共同开发郑州市X路X号,宗地编号为济豫X号,土地面积为91.05亩的商住小区,签订《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书》一份,协议第三条约定:1、该项目土地每亩140万元,记入成本(含该土地出让金、契税、大配套以及过户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等)。共计x万元。2、该项目启动资金暂定6000万元,双方各投入3000万元人民币,首批各方1900万元,于2005年5月31日前汇入该项目帐号,剩余各1100万元,根据项目进度需求双方共同汇入项目帐号。益通置业、威望置业双方各自投入资金的财务费用(利息)由双方各自承担。3、项目开发过程中由该项目融资的资金必须汇入项目帐号,专款专用,融资的财务费用由项目支出计入成本。4、项目利润按50%的比例分成。5、双方各投本金待项目资金确保开发时方可退回。并约定双方按投资比例各半分担风险。协议第五条约定:开工前任意一方终止协议,违约方向另一方除退回投入资金外,另支付已投入资金的20%作为赔偿,开工后,任意一方终止协议,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已投入资金的贰倍作为赔偿。协议签订后,益通置业从2005年5月20日至2005年11月1日,陆续共向该项目投入资金x元。2006年11月13日,当事人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1、双方确认益通置业因参与商城路X号商住小区项目共投入资金人民币x元。2、威望置业负责退还益通置业投入的全部资金人民币叁仟叁佰肆拾伍万零叁佰零拾零元(人民币x元)。并向益通置业支付补偿人民币陆佰伍拾肆万玖仟柒佰零拾零元(x元)。两项合计:人民币肆仟零佰零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4000万元)。上述款项按下列方式支付:(1)、协议签订后于2006年12月30日前,威望置业还款人民币贰仟万元给益通置业;(2)、2007年元月30日前,威望置业还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给益通置业;(3)、2007年3月30日前威望置业还款人民币伍佰万元给益通置业。3、威望置业逾期还款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应付未还款项的日千分之三向益通置业支付违约金,同时约定本补充协议执行完毕前双方于2005年5月19日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书》仍然有效。4、威望置业严格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还清全部应付款项后双方2005年5月19日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书》解除;益通置业退出该项目合作。5、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补充协议书》签订后,威望置业公司按协议履行如下:1、2007年2月2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0万元;2、2007年2月8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0万元;3、2007年3月6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0万元;4、2007年3月22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200万元;5、2007年4月2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100万元;6、2007年4月5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200万元;7、2007年4月12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0万元;8、2007年4月26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200万元;9、2007年5月15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100万元;10、2007年5月16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100万元;11、2007年5月29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100万元;12、2007年6月27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200万元;13、2007年7月19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100万元;14、2007年7月24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100万元;15、2007年7月27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100万元;16、2007年8月7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万元;17、2007年8月21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万元;18、2007年9月4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万元;19、2007年9月13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万元;20、2007年9月29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万元;21、2007年10月11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100万元;22、2007年10月26日返还益通置业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共计400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益通置业与威望置业所签订的《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书》与《补充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双方当事人均已实际履行,应受法律保护。威望置业虽然已将益通置业投入的本金及补偿款全部返还,但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威望置业确实存在逾期支付行为,因此,威望置业已构成违约,益通置业主张威望置业应承担违约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但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应当与造成的损失相当,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后双方又以补充协议的方式解除该合作项目,威望置业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不仅退还益通置业投入的全部资金x元,而且另外补偿益通置业人民币x元,且该款已全部支付完毕,威望置业主观上不存在恶意拖欠的故意,客观上已给益通置业适当的补偿,因此益通置业损失不大,现益通置业以威望置业逾期付款为由,要求威望置业按照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向其支付违约金显然超过益通置业所受损失,且有失公平,因此,益通置业请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威望置业主张双方约定违约金过高的理由成立,予以采信。综合本案情况,原审认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益通置业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对于益通置业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益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已付本金400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本金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本金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本金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本金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4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8、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4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9、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0、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1、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2、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6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7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4、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7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7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6、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7、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8、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9、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1、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2、本金人民币1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案件受理费x元,由河南益通置业有限公司承担x元,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承担x元。

益通置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合同法所规定的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具有惩罚性质的规定,并不以损失为前提,只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就要受到违约制裁,原审判决把双方违约条款认定成有失公平,本质上是对违约行为的支持和保护,也是违反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威望置业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益通置业支付违约金。

威望置业答辩称:双方补充协议中约定的4000万元,有二部分组成,其中一部分是益通置业的投入x元,另一部分为益通置业退出该项目时威望置业补偿其人民币x元,由于益通置业的退出致使该项目无法履行,给威望置业造成了损失,而益通置业并无其它损失,益通置业存在过错,也是违约方。对于益通置业主张的违约金,威望置业认为过高,在原审中已经向法院提出,原审中益通置业也没有对其损失提供充分的证据,因此原审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予以调整正确,益通置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益通置业的上诉和威望置业的答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认定威望置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益通置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正确,本案应如何处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既然双方签订有补充协议,该协议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双方就应该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威望置业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向益通置业支付各种款项,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益通置业在上诉中主张要求威望置业按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的问题。本院认为,虽然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有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的约定,但该约定明显过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其理由是:1、双方在补充协议中,除约定返还益通置业的投资x元外,威望置业已经对其进行了补偿,金额高达x元,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履行。2、益通置业没有在一、二审中对威望置业逾期支付所导致的损失进行举证,证明其存在其它损失,其损失也仅为利息损失。3、威望置业在原审中已经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补充协议中有关违约金数额的约定进行调整。因此,原审根据威望置业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审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违约金又不能体现对守约方益通置业利益的保护,因此,本院对违约金的支付数额作适当的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为宜。益通置业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处理结果欠妥,应予纠正;上诉人益通置业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5日内向河南益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其已付本金400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1、本金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2、本金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2月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3、本金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4、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2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5、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6、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7、本金人民币5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4月12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8、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4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9、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1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0、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1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1、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5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2、本金人民币2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6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3、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7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4、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7月2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5、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2月1日至2007年7月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6、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7、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8月2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8、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19、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13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20、本金人民币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9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21、本金人民币10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22、本金人民币150万元的违约金,从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10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

如果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x元,由河南益通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x元,郑州市威望置业有限公司各承担x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

代理审判员张黎东

代理审判员田伍龙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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