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杜XX,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偃师市中医院。
上诉人杜XX因与被上诉人偃师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XX的委托代理人王根普、林恒梅,被上诉人偃师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峰、关建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09)偃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偃师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杜伟
审判员王惠谦
代审判员杨楚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冬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