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农行四楼。
委托代理人王某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别某某,女,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8年生。
申请人因不服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宛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别某某没有失业不应享受失业待遇。别某某2008年7月离开我公司后已到其它单位就业;裁决申请人支付社会保险费错误。申请人根本不是黄某岗建筑公司改制而来,仅是借用其建筑资质,况且原黄某岗建筑公司系集体企业,其资产未清算和处置,我公司投资主体与黄某岗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社会保险不应由我公司缴纳;改制补偿费与我公司无关,因我公司与黄某岗公司没有承继关系,裁决我公司支付改制补偿费无法律根据。
被申请人别某某答辩称,其离开申请人公司后并未就业,申请人公司是由黄某岗建筑公司改制而成,理应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支付补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别某某到其它单位就业,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虽然黄某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经规范的企业改制程序,但根据仲裁案卷中申请人认可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公司与黄某岗建筑公司具有承继关系,至于黄某岗建筑公司的资产处置问题,与本案处理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因涉及黄某岗建筑公司的企业改制中,未对职工进行安置,未办理职工失业保险,申请人理应支付职工企业改制费、失业保险费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