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宛劳仲案字[2010]16号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农行四楼。

委托代理人王某浩,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别某某,女,1973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8年生。

申请人因不服南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宛劳仲案字[2010]X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申请称,被申请人别某某没有失业不应享受失业待遇。别某某2008年7月离开我公司后已到其它单位就业;裁决申请人支付社会保险费错误。申请人根本不是黄某岗建筑公司改制而来,仅是借用其建筑资质,况且原黄某岗建筑公司系集体企业,其资产未清算和处置,我公司投资主体与黄某岗建筑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性,因此社会保险不应由我公司缴纳;改制补偿费与我公司无关,因我公司与黄某岗公司没有承继关系,裁决我公司支付改制补偿费无法律根据。

被申请人别某某答辩称,其离开申请人公司后并未就业,申请人公司是由黄某岗建筑公司改制而成,理应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支付补偿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别某某到其它单位就业,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虽然黄某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经规范的企业改制程序,但根据仲裁案卷中申请人认可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公司与黄某岗建筑公司具有承继关系,至于黄某岗建筑公司的资产处置问题,与本案处理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因涉及黄某岗建筑公司的企业改制中,未对职工进行安置,未办理职工失业保险,申请人理应支付职工企业改制费、失业保险费并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鉴

审判员李锡敏

审判员郭林慧

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德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